一起离奇断舌案的无罪辩护
李铁祥律师:宜昌前检察官,湖北省刑事专业委员,刑事部主任,手机18986830158。专念刑事辩护20多年,深刻了解公检法职业思维价值取向,以尽心尽职尽责为办案风格,在宜昌本土及全国各地专办刑事案件,执业的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张某因琐事与同住单元的刘某发生矛盾。2018年2月7日,张某发现儿子停在小区的轿车车门处划痕,认为是刘某所为,心生怨气,遂与刘某发生争执,一只手卡脖子,一只手用拳头打其嘴巴、头部,后被邻居拉开,刘某被送往宜昌市中心医院治疗,医生发现其舌头离断。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公诉方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法院审判,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70多万元。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张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证明张某有殴打行为,刘某有舌头离断损害事实,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刘某舌头离断,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殴打行为与刘某舌头离断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建议法院宣告张某无罪。
下面阐述具体理由:
一、起诉书指控系张某的外力导致舌头离断,张某外力又是如何导致刘某舌头离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起诉书指控“一只手卡住其脖子”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不应认定。证据证明张某有:往下按、下巴磕、打几拳三个动作,证明其没有卡脖子的动作。所谓“一只手卡住其脖子”只有受害人刘某个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不相吻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三、在案证据证明,刘某舌头离断系咬合导致,且系刘某本人咬合所致。
1、从舌离断部位的形状来看,系外伤所导致,具体来说,这个外伤是咬合伤,只有用牙齿咬合舌头才可能导致舌离断。
2、从离断舌头个体大小看,从医学角度检视,应当可以排除从外面去咬的可能性,相反刘某自体从里面去咬合的可能性大。
……刘某分离下来的舌头个体比较大,如果是从外面的咬的话一般情况下只会咬到舌尖部一小部分,刘某的分离下来的那个舌头比较大,从医生一个角度来讲的话从外面咬下来的可能性很小。
四、刘某舌头离断 与张某打人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
公诉方包括受害方声称刘某舌头离断是张某外力所致,很明显,这是一个刑法因果关系评价。
本案刘某的舌头离断,相对于舌头来说,存在张某打人的外力以及刘某自己用牙齿咬的外力这两种外力。那么就要问,张某打人的外力会导致刘某用自己牙齿去咬舌头吗?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系指直接的,必然的因与果的关系,直接的因导致直接的后果,尽然的因导致必然的后果,这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主流学术观点和主流司法实务观点。
第一,本案张某打人行为存在,刘某舌头离断损害事实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刘某舌头离断是张某殴打所导致。
第二,舌头到底是刘某自己咬掉的还是张某打掉的,至少证据不能证明舌头是打掉的,那唯一的可能性只能是咬掉的。从上面第三部分的分析中,从证据角度也排除了张某从外面用牙齿伸到刘某嘴里去咬舌头的可能性。
第三,张某打人的几个行为,会不会导致刘某自己用牙齿兄弟自己舌头?首先,从普通人常识常情认识,“往下按、下巴磕、打几拳”三个行为动作,不会导致刘某被动的将舌头伸出口外,即使被动伸也不会伸出到舌系带,无论如何是达不到这个程度的;其二,只有第二种可能性,刘某自己主动将舌头伸出口外才能将舌头伸出达到舌系带的程度,也才能用牙齿去咬舌头,达到舌系带的程度。自古以来,只有“咬舌自尽”的说法,说的是自己牙齿主动性所为,而非外人用牙齿去咬所为。所以,不排除自己主动咬掉舌头,然后栽赃陷害,进而敲诈勒索倒打一耙,所谓“苦肉计”是也。其三,从医学角度理解,本案接诊医生的医学常识解答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所以,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打人行为导致 刘某的舌头离断;也没有证据证明打人行为与舌头离断这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
五、本案不能排除刘某“咬舌自断”以栽赃陷害进而敲诈勒索的合理怀疑。
在笔录中,公安干警有两处疑问,直指问题的要害。
1、一是6月8日讯问张某时………
张答:在我印像中记得就是下巴撞到刘某头盖上,身体其他部位没有外力作用到刘某身上。
公安问:既然没有其他外力作用到刘某嘴部那里,你是下巴撞到刘某头盖上,你嘴巴怎么没有受到什么明显的伤,反而是刘某的舌头断了,从常理上来讲,人的头盖肯是最坚硬的部位,你下巴撞到他的头盖肯,你下巴受的伤应该比刘某严重才对,这是怎么回事,你解释一下?
张答:这我没法解释,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认为是他刘某太坏了,他故意敲诈我的。
辩护人认为:既然人的头盖骨是最坚硬的,即使张某下巴磕到了刘某的头盖骨,有头盖骨的保护,也不会对刘某的舌头有什么影响,怎么会出现舌头咬断的事呢?但事实是,舌头确实离断了,暂且不论是如何离断的,这岂不是区区怪事,鬼异得很?所以,张某认为是刘某故意敲诈。
2、二是公安6月4日询问87岁的张婆婆。
问:当时刘师付有没有发现舌头断掉了一截?有没有喊叫疼痛?
答:刘师付当时没有喊叫疼痛,也没有说自己舌头断了一截,后来他家人把他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医生给他检查才发现他舌头断了一截。
问:按常理来说,舌头被打断裂一截会有很疼痛的感觉,刘师付为什么没有喊叫疼痛?
答:这我也不知道,我也说不清楚。
辩护人认为,刘某舌头离断,这么疼痛的事,没有喊叫疼痛,是刘某自己控制住着,为什么控制呢?唯一可信的解释,就是他自己有意识的、主动的、故意的去咬的,正好借张某打人的时机,赖在张某头上,“你打我了,我的舌头断了,不是你是谁?”,赖也要赖在张某头上,正是有了自己的主观动机才能控制在如此疼痛的情况下一声不叫。如果是别人外力施加的疼痛,按常情常理,一定会大声喊叫疼痛。
3、上文第四部分从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论证了张某打人的行为不会导致刘某舌头离断,也不可能导致刘某舌头离断。既然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反面说明,既然张某动手打人不可能导致舌头离断,那么只有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自断舌头,从而赖在张某头上。
六、控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一,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其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观上有伤害故意;二是有伤害行为;三是有损害后果;四是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四个法律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犯罪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控方举证应当根据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所要求的四个法律构成要件来举证,以证明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第三,通过本案证据举证质证,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有往下按、下巴磕、打几拳三个动作,再没有其他肢体接触动作;刘某舌头离断损害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与刘某的舌头离断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一个把这两者之间联系起来的证据链条,控方的证据链条是一个开放性的、存在多种可能性的链条,没有达到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形成闭合的、唯一结论的证明标准。
综上,本案刘某舌头离断虽然事实存在,但指控张某导致刘某舌头离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刘某舌头离断与张某打人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控方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建议法院宣告张某无罪。
辩护人:李铁祥律师
2018年8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