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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宜昌做律师之四:二审改判死缓保命发表时间:2022-07-25 19:59 铁律师团队执业范围: 全国代理毒品犯罪辩护、刑事辩护 咨询请联系18986830158 我在宜昌做律师之四:二审改判死缓保命 铁律师刑辩手记更名为:我在宜昌做律师。特此说明。 ![]()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汉江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即死立执)。湖北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保命。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1995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化名)与被害人汪某在潜江市化工总厂磷肥车间因同事吴某的事发生争吵,张某被汪某用茶杯打伤头部。经他人调解,汪某答应次日中午请张某吃饭并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100元。次日下午,张某见汪某未履行承诺,心生不满,伺机报复。当晚,張某回村在其叔叔家拿了一把杀猪用的砍骨刀,后又以帮他人杀猪需用刀为由,找其叔叔借了一把杀猪用的点红刀,其间见到堂弟张某某后,要张某某帮忙一起报复汪某,张某某表示同意。 晚7时许,张某携带两把刀,与张某某骑一辆自行车到离潜江市化工总厂不远的汉南村吴某家看电视,准备对当晚交接班的汪某实施报复。晚11时许,张某持点红刀、张某某持砍骨刀翻墙进入潜江市化工总厂,在职工单身宿舍楼前等候。当汪某一人骑自行车到单身宿舍楼楼梯口时,张某、张某某二人对汪某胸部、肩部、腿部等部位连续刺、砍数刀,致汪某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汪某系被他人用单刃类刺器刺断腋动、静脉致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张某二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张某外逃,2005年5月25日,潜江市公安局签发了对张某的拘留证并对张某上网追逃。2009年9月15日,张某作为在逃人员纳入公安部重点追逃人员信息库。2019年6月26日22时50分许,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公安分局红棉派出所民警在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金丽路101号附近抓获张某,同年6月29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民警押解至潜江市看守所羁押。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汪某发生矛盾后,为报复而不计后果,邀约他人并事先准备凶器,持刀连续加害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实施犯罪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逃避侦查一直负案在逃,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论罪应当判处极刑。遂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1、张某没有杀人故意,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2020年10月13日,本律师接受张某妹妹委托后,介入此案二审,除了及时会见,代为撰写上诉状递交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除提出与张某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1、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严重过错。2、张某有自首情节。3、本来已过最长20年追诉时效,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违法。 与此同时,本律师阅卷后提交庭前辩护词二份,庭后根据开庭情况及时提交补充辩护词。克服疫情防控影响,多次到潜江市看守所会见张某,一方面作法律咨询,沟通案件辩护方案,增强其诉讼信心。一方面与其谈心聊聊,引导其释放心理压力。通过多次会见沟通,结合阅卷情况,了解到他具体到案过程应当构成自首,遂重组证据重构事实,在庭上律师进行了举证。并且强调,张某案发后潜逃达24年之久,期间没有犯罪记录,应当认定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开庭后律师也及时追踪。 省高院开庭的案件,都是重大案件,经研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汉江中院关于张某死刑的判决,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此,张某免死保命。 开庭有感 这次省高院在潜江开庭审理张某故意杀人罪上诉二审,作为辩护律师很有感概,与省高院法官的专业沟通,沟通技巧很重要。 有感一:我说,你们省高院刑庭法官,死刑案件开庭,你们见的太多了,这个案子只是你们众多案子中的一件,很平常。但对于被告人而言,确是他这一生当中仅有的一次开庭。所以,请法官不要着急把庭快点开完,应当让辩护人把话说完,我书面辩护词15000字,我会尽量简明扼要讲观点讲重点。法官听后,也许心平静下来了。 有感二:开庭过程中,我发表辩护词,表明准备针对一审判决讲十个方面的问题。 按顺序一二三四五这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展开。讲到某一个问题时,法官说,律师,你说的我们明白了,听清楚了,我理解意思是不要说了。我当庭说,回法官,这个问题我已经讲完了,准备讲下一个问题……。 庭后与法官交流。法官说,你一说我们就明白,就不要再讲了。我说,第一,我讲时,并不知道法官哪里明白哪里不明白,所以我要讲。第二,我还没讲出来,法官怎么就明白我还没讲的内容。第三,法官开庭前都阅卷了的,对案件都明白,那,既然法官明白了,是不是律师什么都不要讲了? 我强调一点,我律师办案,把问题挖掘出来,是帮助法官办案,把握案件中的问题,供法官考虑。这是我作为律师办案的主旨,不存在与法官对抗的意思。沟通下来,还谈的顺畅。 有感三:我可不想走过场。 有微友留言:如此可以推定,如何判决,法官内心已经认定了,开庭只不过走个程序。 我回复这位微友:法官内心是不是走过场,我不敢揣测。但我律师可不愿走过场,不管你法官是不是想走过场。你法官如果想走过场,我律师可不愿配合你,我要认认真真的辩护,作为律师要竭力争取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及实体权益。 有感四:律师提交新证据 开庭,法官询问,律师是否有新证据提交?我说有,是一组证据,包括律师会见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送达回证,人像信息比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律师会见笔录来源于律师,其他书证均来源于卷宗材料。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到案经过,是在公安人员盘查过程中,主动交待“我叫某某,我杀了人出来的”,后被带到派出所询问,交待了杀人的主要事实,公安人员在公安网上追逃内网上进行人像信息比对,上诉人辩认确认。之后派出所将情况电话通报给潜江泽口派出所。证明目的:上诉人到案经过应认定为自首。 法官:这些证据在卷宗里,不是新证据。 律师:这些证据来源于卷宗,但一审开庭未举证质证,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应当是新证据。 法官:卷宗里的证据不算新证据。卷宗外的证据有没有? 律师:审判长,这些证据存在于卷宗,但辩护人对他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这些证据作为一组证据出示,可以印证上诉人讲的到案经过的真实性,符合二审案件全案审查的规定。 法官:检察员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检察员:对来源于卷宗的书证,无异议。但律师会见笔录,不能作为证据。 律师:律师依法执业,可以调查取证可以会见,具有调查取证权,行为具有合法性,会见笔录内容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开庭,既要庭前作好预案,也要根据庭上情况临场发挥随机应变。 在这里,诚挚感谢省高院法官的专业素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秉公执法!!! 李铁祥律师:18986830158,宜昌前检察官,现为全国优秀律所刑事部主任。30年刑事法律经历,享有铁律师之美誉和盛名。 铁律师刑辩团队,只办刑事案件,特别擅长死刑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网络犯罪案件,以精准化辩护功底和灵活务实的辩护策略见长,深受客户好评。 联系地址: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商务大厦12楼1236办公室 联系电话:189 8683 0158(微信同号) |